浙江温州,男子买房后,未及时入住。几年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居然成了物业公司的员工宿舍。物业公司给出的解释是,业主未入住,也未交物业管理费,公司有权处理。
2010年,谢先生的父亲认购了一套房屋。
2020年,谢先生父亲办理了产权登记证。但此后,因为不使用,所以一直也没空去看过这套房屋。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部分车辆,在前备箱盖解锁后,前备箱闩锁总成系统可能无法检测到前备箱盖处于解锁状态,车辆无法发出“前备箱未锁紧”的提示,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车辆行驶时前备箱盖掀开,影响驾驶员视野,增加车辆发生碰撞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直到近日,谢先生想使用这套新房。
可当他来到这套房时,发现大门大开,觉得奇怪,难道进小偷了?
再往里一看,新房里摆满了东西,有人居住生活。谢先生开始还以为自己走错了门牌,可一核对,没错呀,就是这里。
看到里面有女人,谢先生问,谁叫你们住这里的?
女人说,物业公司叫的,而且已住了两三年。
看来自己的新房变成了物业公司的职工宿舍。
该女子介绍道,这里住了2名保洁员,2名保安。
于是谢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开发商将房子给了他们,公司就有权利管理。而且谢先生没有办入住手续,也没交物业管理费,所以物业公司有权处理房屋。
物业公司真不知道大小王
物业公司说他有权力处理业主的空置房,说明没搞清楚谁是他的雇主,没搞清业主既是他的老板,也是他的客户。业主让你呆一天,就呆一天,不让你呆,就能走多远走多远。
物业公司错误地认为这房子还是开发商的,所以他们可以处置这些空置房,岂不知这房子卖出后,就变更了主人。
还大言不惭地说可以随意处置,真的是真正当起了业主的当家人。
物业费该不该收
物业公司之所以认为自己可以占用,是由于业主没办入住手续,没交物业管理费。那么,谢先生应不应交物业管理费?
首先,物业公司的确定及进驻并非单个业主确定,而是由整个小区的业主确定。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如果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也就是说只要2/3的业主参加,并一半的人同意,就可确定物业公司。当然,新交房时,由于无业主委员会,则由开发商预先确定。
所以,不是业主未办入住手续就不认可已入驻的物业公司。谢先生已办产权证,说明已接收了房屋。
其次,物业公司已对该小区进行了服务,就应收取物业管理费,谢先生没有入住也应交纳。
但是,物业公司不能因为谢先生没有缴费,就私自占用人家房屋,来抵物业管理费。
就好比有人将车停在停车场,不能因人家没有交停车费,就将人家的车拆了卖零件吧?
物业必须赔偿业主损失
随意侵犯他人私有财产,这要是在西方国家,可能人家就要直接突突了。在我们国家,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
物业公司在这两三年中,不联系谢先生,就直接打开房门,私自占用,实在无法无天。
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在我们国家,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随意侵犯。
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现在,物业公司员工占用二三年,房屋脏得不成样子,玻璃破了,开关也坏了,将新房变成了二手房。
物业公司应该恢复原状,即进行修缮。同时,应支付房屋的使用费,如按租赁的市场价格支付租房费用。
目前,物业员工已搬离谢先生房间,但双方就赔偿事宜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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